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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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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19 17:00:58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以规划公示、规划验线、监督检查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如道路、桥梁、管线工程等)现场验线工作及规划公示情况;

2、对经规划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及配套设施等内容进行跟踪监察;

3、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在萌芽状态及时进行认定;

4、其他需要进行批后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直属规划分局管辖区域。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规划监督检查科代表市局对各直属规划分局管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各区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的验线和跟踪检查工作。各规划分局实行网格化属地管理,明确责任到人,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第六条  对经规划批准的建设工程采取批后跟踪管理制度。由直属分局对各自监管的建设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各个关键节点实施跟踪检查,并通过移动办公平台将检查过程和结果写入《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卡》,并将其作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规划验线

第七条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中验线共分为三次:验桩(灰线)、验基槽、验+-0。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等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边线尺寸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放线后、基础施工前和+-0三个阶段,应及时向所属分局申请,分局会同规划信息中心放线科分别对上述环节进行现场验线,并由市城建档案馆跟踪进行声像档案服务。验线合格,分局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确认书》(一式2份);验线不合格的,由分局提出书面限期改正要求,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申请规划验线。逾期拒不改正的,立即书面函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验线现场,分局应当即时将验线情况和核验比对资料写入移动终端。

第十条建设工程申请开工验线的同时,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个人需签订《依法建设责任书》和《依法施工责任书》。

第十一条  放、验线工作人员和测绘工作人员均无权擅自变更规划批准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并悬挂至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接收公众监督。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四至;

2、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

3、后退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数据;

4、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的单体效果图;

5、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局和各直属分局应采取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管理,分局应及时准确在批后管理平台填写跟踪管理台账。规划监督检查科将定期检查相关台帐填写是否完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放、验线即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当天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由市局书面函告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应当场责令改正,即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市局书面函告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规划管理检查人员应按照《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卡》的内容,分别对以下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1、放、验线阶段;

2、建设工程基础阶段;

3、主体阶段;

4、外立面装饰阶段;

5、室外配套阶段。

以上5个环节经现场检查合格的,现场录入移动办公平台,填写《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整改到位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对于不接受检查的,不按规划要求整改的,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由市局书面函告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在批后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于2017年1月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尚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在建和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市局此前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其他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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