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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规划局批后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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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01 17:06:12 作者:  浏览次数: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批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分局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指直属分局工作人员违反《临沂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直属分局全体工作人员。

三、本分局在工作过程中,凡有下列行为:

1、在验线环节,擅自变更规划批准的内容给予建设项目发放验线合格确认书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或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3、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未能或者未能及时提报市局函告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4、在批后监管过程中,不能按要求及时对责任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和不便的;

5、直属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者管理松懈、纠正不严的;

6、有签发权的工作人员,对签发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发造成失误或者产生损害的。

四、责任追究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情形:

1、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2、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诫勉谈话、予以通报批评、停职离岗培训,上报局党组,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上报局党组,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记大过处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辞退,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五、当事人违反党纪政纪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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