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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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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01 17:06:52 作者:  浏览次数:

临规综〔2017〕16号

 

 

临沂市规划局关于

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临沂市规划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临沂市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临沂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临沂市规划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2.临沂市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临沂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临沂市规划局

                                                                                       2017年11月26日

 

 

附件1

临沂市规划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守《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公开依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局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及执法证件号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行政执法依据。在局门户网站主动公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执法权限。通过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方式,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事项。

五)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并主动予以公示。

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主动公示对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途径,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各科室、分局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规划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件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公示许可证件证载内容,包含被许可人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基本情况、许可证编号、许可日期、有效期等。

二)行政检查。公示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以网络平台公示为主要形式,通过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进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二)新闻媒体。可以利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三)办公场所。主要通过市规划局驻政务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和咨询台、临沂市规划展览馆,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按要求在临沂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全面公示。探索建立规管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各科室、分局、局属单位应当结合“三定方案”、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局规划监督检查科审查汇总,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交局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各科室、分局、局属单位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局监督检查科审查汇总,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交局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各科室、分局、局属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监督检查科审查汇总,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交局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信息由承办该事项的科室、分局负责公示;行政检查结果信息由实施该行政检查事项的科室、分局负责公示。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结果)、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公开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办公室予以公开。但出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时,应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1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分局、局属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内部工作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和更新工作。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员名单应报局规划监督检查科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分局、局属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查,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分局、局属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局办公室,更正有关信息后经原审核程序发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原信息制作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临沂市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依据《山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科室、分局、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各科室、分局、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现场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现场核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

第五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像、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

文字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执法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行政执法性质,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采取合法、有效、适当的音像记录。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我局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听证、专家评审、决定、送达等过程记录,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要求执行。

对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时,应填写有关登记表,同时进行必要的音像记录,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汇报机关负责人。

第八条  行政检查和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按要求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并进行音像记录。

上述文书及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时,应按规定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并音像记录。

第十条 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审查与决定时,应按规定填写审议记录等执法文书,以及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执法文书送达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并可根据需要通过音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决定执行完毕后,应按规定填写行政决定报告。

第十四条 我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按规定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案件接待登记表和回执登记表,并附有关资料,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调查、核查,同时进行必要的音像记录。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信息,应及时整理,30个工作日内,形成相应案卷,其归档、保存和使用按《档案法》、《山东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我局应按省、市政府要求配备必要的音像设备等执法过程记录仪。其使用和保管按执法器材使用保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我局规划监督检查科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市局通过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对不按要求制作全过程记录、违反规定泄露执法信息、故意毁损或随意删除修改执法文字或音像信息、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执法记录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临沂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2月1日执行。

附件3

临沂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规划监督检查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高效、程序简化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承办科室(分局)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规划监督检查科进行审核,由局规划监督检查科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科室(分局)负责人签批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局规划监督检查科。

承办科室(分局)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属于本制度第四条的何种情形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局规划监督检查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局规划监督检查科收到承办科室(分局)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明确补充内容,要求承办科室(分局)限期补充;承办科室(分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可以退回。

第八条 局规划监督检查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承办科室(分局)人员了解情况。

第九条 局规划监督检查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六)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局规划监督检查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适用依据不准确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和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意见。

局规划监督检查科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科室(分局)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第十一条 局规划监督检查科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询意见等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分局)对局规划监督检查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规划监督检查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规划监督检查科审核后,由承办科室(分局)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科室(分局)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分局)的承办人员、局监督检查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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