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开发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和各县的城乡规划工作,审查和报批各县城市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参与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 参与市域内大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前期工作,并负责规划选址。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和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各类管线、城市雕塑、建筑小品、临时建筑等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负责对城市各类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检查,依法认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负责有关规划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定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及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科学研究、对外合作和交流工作。
(十)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