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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09/21 09:59:32 作者:  浏览次数:

3713000102202

行政许可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临沂市规划局发布

2017年2月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审批条件………………………………………………5

(七)审查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6

3.获取收件凭证………………………………………………6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7

(五)流程图…………………………………………………7

三、法律救济…………………………………………………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9

四、表单填写…………………………………………………9

五、有关说明…………………………………………………9

附件1…………………………………………………………10

附件2…………………………………………………………1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编码:3713000102202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三)申请主体: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六)审批条件

1.取得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七)审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2.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纸质并附电子版)。

3.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原件1份、纸质)

4.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纸质)

5.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原件1份、纸质)

6.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持建土地预审意见(原件1份、纸质)

7.规划分局出具初审意见(罗庄、河东行政区内及兰山中心城区以外项目)。

8.以上材料,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提交过,将不再重复提交。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规定。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8224862

电子邮箱: lyghjghk@126.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224862。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224862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规划局监察室负责对临沂市规划局工作人员涉及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行政相对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市规划局监督检查科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1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1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0日,在2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4.投诉渠道

市规划局监察室:0539—8224820

市规划局规划监督检查科:0539—8238363

电子邮箱:市规划局监察室ghjjcs@163.com

临沂市规划局规划监督检查科jdjck2012@126.com

(二)行政复议

1.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928。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02.rar ( 下载,在线预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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